實用面積的定義
根據條例,賣方只可以實用面積表達住宅物業的面積和每平方呎及每平方米的售價。所以現時發展商對外公佈新盤的平均呎價,只會以實用面積計算。
現時實用面積的定義,是指該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包括在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內的以下每一項目的樓面面積:(i) 露台;(ii) 工作平台;以及(iii) 陽台。實用面積並不包括空調機房、窗台、閣樓、平台、花園、停車位、天台、梯屋、前庭或庭院的每一項目的面積,即使該些項目構成該物業的一部分的範圍。
計算住宅物業的樓面面積時,須從圍封該物業的圍封牆的外部開始量度。面積計算要包括該物業內部的間隔及柱的面積,但不包括圍封該物業的圍封牆之外的任何公用部分的面積。
至於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樓面面積,除條例另有規定外,須從圍封該露台、工作平台或陽台的圍封牆的外部開始量度。
新例生效前後「實用面積」定義大致相同
其實新例生效前後,實用面積的定義的差不多;不過,新例下「實用面積」的定義釐清了一些細節上的地方,例如住宅物業牆壁的裝修物料的厚度不能算作牆壁的一部份等。因此,條例生效後,有個別樓盤的實用面積亦需要更改。